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緊急救護通報服務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奉局長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修正奉局長核定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
二、目地: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身心障礙者社區照護網,減少身心障礙者在家發生意外而無人可提供救援之情事,當身心障礙者遇有意外事件或突發疾病等狀況,經由本府提供之通報機組,即時連接所轄警察分局之勤務中心,於第一時間提供緊急救護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承辦單位:本市各區區公所
五、申請對象:未滿65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且符合下列2項資格者:
(一)未接受機構24小時安置者或聘僱看護(傭)者。
(二)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之下列障礙類別者:
1.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2.語障者或具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3.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4.重器障者或具重器障之多重障礙者。
5.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6.特殊情況經本局社工員評估確實有安裝本通報服務系統者。
六、服務方式:
(一)用戶端無線電發信接收機組和臺南市警察局各勤務中心連線協助救護救援工作。
(二)當身心障礙者遇有意外事件或突發疾病等狀況,按壓佩帶在手腕或胸前之通報按鈕, 可即時連接所轄警察分局之勤務中心立即派員提供緊急救護服務。
七、補助標準:
(一)設籍實際居住於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其系統用戶機組費用由本局全額補助。
(二)設籍實際居住於本市一般戶之身心障礙者,其系統用戶機組費用自費負擔。
【註】「身心障礙者緊急救護通報系統用戶端無線電發信接收機組」每組費用依廠商報價金額訂之。
八、申請程序:
(一)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
1.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各1份。
2.全戶戶籍謄本1份。
3.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證明文件。
4.聯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5.申請表。(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領取或進入本局網站下載)
(二)由本局核准後,逕通知廠商安裝。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服務,原補助裝設之救援系統接收機組,本局予以收回。
(一)接受24小時機構安置。
(二)遷移至外縣市。
(三)死亡。
(四)喪失低收入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資格。
十、符合前條第四項者,經本局評估仍有裝設緊急救護通報系統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其機組不收回,惟其耗材及維修費用由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