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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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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社團法人台南市復健青年勵進會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南市復健青年勵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已實踐仁愛精神,促進身心障礙者發揮堅強意志,訓練謀生技能培養傑出人才,貢獻國家社會宗旨。

第四條:本會組織區域以本市行政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西港區新興街114-6號。

第五條:本會有必要時,得在會址外設立服務處,辦理會員及會外身心障礙者之服務,服務處設主任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任命之,任期四年,隨理事會同進退。

第二章  宗     旨

第六條:

(一) 舉辦技藝訓練,就業輔導、介紹工作機會、宣導社會福利,舉行各種運動團康育樂活動等。

(二) 為會內外身心障礙者,解決問題與幫助其需要。 

(三) 有關各項活動事項及書刊之出版。

(四) 得於報刊、電台、電視台,鼓勵身心障礙者奮發努力精神,及表揚獎勵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設籍台南市,年滿二十歲以上,動作有關構造機能損傷者,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思想純正,無不良嗜好者,皆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各種發表權、詢問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享有參加本會之各種訓練及活動之權利。
  •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促進本會會務。
  • 遵守本會會規。
  • 參加本會活動;活動期間禁止喝酒、鬧事,違者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其他應盡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會議提議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取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由一般會員選舉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三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會務;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理監事會開會,如不能出席,需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缺席二次,應視為辭職,以候補遞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候選資格,必需在本會擔任過一任理事之職務,始有參選理事長之資格。

 

第十九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幹事團,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免之;幹事團下設總務組、簽到組、康樂組、採購組、攝影組、招待組等各設組長一人。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監事、總幹事、顧問均為義務職,經理事會決議給予差旅費;本會所有理事、監事或幹部,未經理事會或理事長許可不得以本會名義私自對外接洽任何活動或對外發言。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 審議理事會、會務報告。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決議1.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2.會員之除名處分。 3.財產之處分。4.團體之解散。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處理會務,審定會員入會資格,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查會員之獎懲(獎懲辦法另訂之)。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2審核年度決算,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4監察財務收支。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執行理事會決議。
  • 處理日常事務;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
  • 召開理事會。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第廿六條:本會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示暨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日常事務;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七條:(一)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1會員之除名2理事、監事之罷免3財產之處分4團體之解散5變更章程之決議。

第廿八條:理監事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並主持,各組組長均應列席。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事及各組工作人員聯席會議或顧問及輔導人員及有關人士的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分別各種如下:

  • 會員入會五○元(贊助會員免)。
  • 會員常年會費二○○元。
  • 贊助會員常年會費三○○元以上(自由捐助)。
  • 政府補助。
  • 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常年會費以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為一屆繳納年度,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於每屆會期開始徵收之。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兩年未繳會費,經本會催繳一次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後除籍。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台南市政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註:第一次修改日期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台南縣政府核准文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社行字第0930250716號)

第二次修改日期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台南縣政府核准文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府社行字第0960139812號)

第三次修改日期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台南縣政府核准文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府社行字第0980164836號)

第四次修改日期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台南市政府核准文號: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府社行字第1000515628號)

第五次修改日期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台南市政府核准文號: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一日、府社團字第1070774303號)